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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方法(2016年实施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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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方法(2016年实施)

          2019/12/27 20: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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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方法(试行)

          (2016 年 6 月 28 日 国家标准委公告 2016 年第 3 号)

          第一章 总 则

           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(含全国专业标准化工作组,以下统称技术委员会)管理,健全技术委员会激励和约束机制,提高技术委员会工作能力和水平,依据《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》,制定本办法。

            第二条 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是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)组织对技术委员会日常运行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。

            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工作由国家标准委统一组织,具体工作由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承担。

            第三条 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的对象是国家标准委批准成立的技术委员会。考核评估采用分批考核的方式,周期为 3 年。批准成立后不满 3 年的技术委员会不参加考核评估。

            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纳入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范围,不单独开展考核评估。

            第二章 考核评估内容

            第四条 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承担标准制修订任务、日常管理和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等方面的情况。

            (一)承担标准制修订任务包括项目完成率、标准体系建设和维护情况、项目申报、标准复审与实施情况跟踪、标准制修订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等;(二)日常管理包括年度报告情况、经费管理、委员管理、宣贯培训等;(三)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包括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、国际标准的跟踪评估及转化等。

            第三章 考核评估程序

            第五条 国家标准委制定年度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方案,确定纳入考核评估的技术委员会名单、考核评估指标具体要求、判定规则、进度安排,明确考核评估要求。

            第六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根据考核评估方案开展自评,并提交考核评估自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。

            第七条 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应当成立考核评估工作组(以下简称工作组)。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,一般由 5-7 位具有高级职称、熟悉技术委员会运行管理的专家组成。

            第八条 根据技术委员会提交的自评材料,工作组进行评估。

            必要时,工作组可采取现场考察质询的方式进行评估。考核结束,工作组给出明确评估意见,由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报国家标准委。考核评估期间,工作组可以要求技术委员会提供必要的补充材料,技术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。

            第九条 工作组应当严格遵守考核评估工作纪律要求,客观、公正、独立地开展工作。考核评估结果公布前,不得对外泄露评估意见。

            第十条 国家标准委依据工作组的评估意见,结合掌握的技术委员会相关工作信息,确定考核评估结果,并向社会公开。

            第四章 考核评估结果及应用

            第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一级、二级、三级和不合格四个等级。

            第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结果有效期为 3 年。

            第十三条 对考核评估结果为一级的技术委员会,给予通报表扬。对考核评估结果为二级的技术委员会,应当按照专家组意见建议改进完善工作。对考核评估结果为三级的技术委员会,纳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。

            第十四条 对考核评估结果不合格的技术委员会,暂停其工作并限期整改,整改时限一般为 6 个月。整改期满后重新组织考核评估,评估结果仍未达到三级要求的,视情况采取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、重新组建、撤销等处理措施。

            第十五条 在考核评估工作中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,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技术委员会,查实后由国家标准委通报批评并视情况采取降低评估等级、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等处理措施。

            第五章 附 则

          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6 月 28 日起实施。

           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标准委负责解释。

      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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